#案件速递# 【#多次用录播冒充直播卖货被永久禁播# 法院:商家严重违约在先,平台做法合法合规】某贸易公司在某平台开通直播账号用于销售自有品牌服饰。2025年11月至12月,该账号的多场长时间直播出现以下情形:一开播,画面直接切入主播正在介绍衣物的状态,没有任何直播准备画面;下播时,主播的介绍突然中断,没有正常结束语。此外,部分直播画面存在明显修音、改音、卡顿后切换的情况,存在拼接剪辑痕迹。账号此前曾因“非实时直播内容占比过高”等同类问题被平台短时封禁直播权限,并且多次因“录播”“虚假活动”等原因被用户举报。
2025年12月,平台以“录播伪装直播”为由,对贸易公司的账号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无限期封禁观众连线权限。
贸易公司认为,即便其账号存在上述违规情形,也只属于一般违规,不具有明显危害性,平台可采取断播、短期封禁等措施,不应永久封禁直播功能,于是将平台运营者某科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平台解除对案涉账号的直播限制,并赔偿因封禁直播权限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科技公司辩称,案涉账号并非偶发性出现直播违规,而是多次使用录制视频伪装直播。此行为破坏了真实直播和实时互动的基本秩序,平台依规采取相应处罚具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平台提交的证据、案涉账号的历史违规记录和用户举报情况,案涉账号存在使用预先录制视频伪装直播的行为,属于平台规则中“作弊行为”“含有不正当牟利、作弊等扰乱平台或社会正常秩序的内容的、使用作弊工具伪装直播的”情形,违反了平台《直播行为规范》等规则的约定。被告作为网络平台运营者,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及平台稳定运行,对案涉账号进行相应处理。根据原、被告双方在用户协议、平台规则等合同条款中“不得进行录播冒充直播的行为”约定,原告多次实施该行为,对直播营销平台健康运营生态产生不良影响,具有主观恶意,且引发了用户投诉等客观不良后果,符合平台规则中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被告对案涉账号的直播权限进行永久封禁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记者:平钰骁 通讯员:赵琪 何南骏 实习生:魏怡霏) http://t.cn/AXp3JS9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