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隐瞒经营资质等信息致消费者错失购车补贴,法院判了】近年来,各地密集出台“以旧换新”购车补贴政策,不少消费者将能否享受补贴作为购车交易前提,部分汽车经销商为促成交易,未核实补贴经销资质就口头承诺可领补贴,导致消费者无法申领补贴,引发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消费者损失1.3万元。
2024年9月,成某前往深圳某公司购买汽车,经过商谈,成某与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轿车一辆,总价51.8万元。购车后成某发现,该公司未被列入深圳市“置换更新”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名单,且车辆供应商实为陕西某公司,并非深圳地区企业,导致成某无法申领深圳购车补贴1.5万元。成某认为,其在订立购车合同前已明确告知销售人员其有申领深圳市“置换更新”补贴项目的需求,而销售人员已作出明确承诺,即与该公司订立购车合同不会对其申领“置换更新”购车补贴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前述损失应由深圳某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无果,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深圳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等政策文件,购买补贴名单上的车辆可以享受1.5万元/辆的一次性购车补贴。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车辆的实际供应商系陕西某公司,而非与成某签订买卖合同的深圳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未在缔约前向成某告知其公司未被列入深圳市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名单的事实,也未在缔约时告知其并非汽车实际供应商,且在车辆完成交付后仍未主动说明其系代销车辆。成某基于对深圳某公司经营资质的合理信赖,履行了支付购车款等合同义务,但该公司的隐瞒行为,导致其丧失了深圳市“以旧换新”购车补贴申领资格,深圳某公司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成某作为消费者,需自行申领购车补贴,对汽车经销企业是否在补贴名单中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成某对案涉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结合深圳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中规定的“‘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补贴适用原则”,一次性购车补贴属于相对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后判决深圳某公司应向成某赔偿损失1.3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http://t.cn/AX06t4n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