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提出注销申请的;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以下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现公告其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未回收明细(请扫描二维码查看)泉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泉港大队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