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明确划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局限于直系卑亲属(包括血缘的和拟制的)。第一顺序是亲生子,包括:妻生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第二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包括:无子可收养而将同宗侄子立为嗣子,立嗣的顺序是: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才可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即先亲侄;无亲侄,依次为堂侄、族侄;同宗无侄,再立远房及同姓辈分相当者为嗣子。不准收养异姓为嗣子。立嗣之后如又生亲子,亲子与嗣子平分遗产。第三顺序是女儿:无子、又无“同宗应继之人”,由亲生女继承财产。若无女儿,财产入官。妻子是特殊顺序的继承人,寡妻如有子,由寡妻掌管家产,并不发生析产问题,也无所谓儿子们的继承。如无子守志,寡妻应与族长择同宗应继之人立为亡夫嗣子。如无子而招进养老女婿(赘婿),则必须为死者另立嗣子,家产均分。
对于继承份额,明律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大明令·户令》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在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遗产时,只能得非奸生子1/2的份额;与嗣子共同继承时,可得一半的遗产;如无可立嗣之人,则可得全部遗产。
由此可见,明朝法律完全排斥了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继承遗产的可能性,着重保护被继承人后代的继承权利,并鼓励无亲生子家庭设立继嗣之子,作为接继死者香火、祭祀祖先义务的承担者,同时也保证死者财产不致被其旁系亲属瓜分。反映了明朝财产私有权观念的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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