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应赋予空姐不下跪的底气#【#东航应赋予空姐不下跪的底气#】#律师称辱骂空姐旅客不构成刑事犯罪#近日,东航MU6741合肥至大连航班上,乘务员推餐车时不慎碰到熟睡旅客的手肘。事发后机组第一时间处置:乘务员当场致歉并查看伤情,乘务长上门安抚并提供冰敷;航班落地后医护人员登机检查,确认旅客手肘无外伤、无肿胀,旅客拒绝陪同就医后自行离开。
这起本可平稳处理的意外,因“乘务员跪在餐车旁”的视频引发全网关注。公众真正难以接受的,或许不是一次服务中的偶然触碰,而是如果视频内容属实,当事乘务员竟需要在已经反复致歉、及时查看伤情的情况下,通过下跪请求对方谅解。一线员工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保护,但真正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事后通报和法律追责层面。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在客舱中敢于按照规范处置,不必通过无限退让甚至自我贬损来换取“息事宁人”。
针对事件的责任边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作出专业分析。
民事层面,旅客有权就服务瑕疵表达不满、提出合理诉求,属于正当维权;但在乘务员充分致歉、医检确认无碍后仍持续辱骂威胁,已超出服务纠纷范畴,构成人格权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乘务员的人格权不因“服务者”身份而降格。作为直接受害人,乘务员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东航已明确将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层面,舆论中“按寻衅滋事罪追责”的呼声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仅包含四类法定情形,不能随意套用、扩张解释。针对“辱骂”行为,司法解释设定了明确立案标准,需满足多次实施、持凶器辱骂、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条件。本案为单次航班内的有限冲突,持续时间短,损害主要限于人格尊严层面,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冲突由具体服务纠纷引发,与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典型特征不符。李泽瑞强调,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对照法条认定,不能因舆论情绪拔高追责。
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等于涉事旅客无需担责。李泽瑞指出,责任可分为三个层级:治安层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可处警告、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行政拘留;行业层面,若受到行政处罚,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行为可纳入民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面临限乘惩戒;民事层面,乘务员仍可主张人格权救济。
从固定证据、心理疏导到正式报案、暂停承运,在两次通报中,东航此次事后处置传递出为员工“撑腰”的态度。李泽瑞认为,企业担当不应止步于此:舆论发酵后启动追责,回应了“谁该负责”,却没有回答“为何员工要跪着道歉”。更值得反思的是,从餐车碰人的初始环节,服务流程就存在可提前规避的空间。正视流程瑕疵并不丢人,反而是制度升级的起点。航司为员工“撑腰”的本质,不是将所有矛盾推向旅客,而是既要守住员工人格尊严底线,也要保持流程自查的自觉。
法律早已为职业尊严与公共安全划定清晰边界,也赋予每一位一线劳动者“不必在人格上让步”的底气。任何逾越红线的行为都需付出代价,或许从“下跪道歉”走向“流程自查”,从“事后追责”转向“制度预防”,才是这起事件最有价值的启示。(央广网记者费权) http://t.cn/AXW1Go2P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