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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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清算,原则上债权人不可追究债务人股东财产混同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债务人股东为自然人等非企业法人的情形
鉴于当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仅限于规范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尚无自然人等非企业法人破产制度,调整破产企业的股东与破产企业的法人人格严重混同情形下的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制度,也仅适用于破产企业的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场合,而不包括破产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等非企业法人的情形。在破产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等非企业法人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向破产企业的自然人等非企业法人股东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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