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6-10-15 11:21 微博认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案件播报#【#醉驾后车企报警算自首吗# 法院:不构成】近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6年3月19日,缙云县一男子周某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开启了车辆驾驶辅助功能,随后将车辆停在路边睡觉。车辆虽未继续行驶,但仍处于启动状态。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因该车长时间无人接管且驾驶人员对驾驶辅助系统的呼叫无回应,便拨打了预设的紧急联系人110。

民警赶到现场,将醉意浓浓的周某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6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缙云法院查明,周某曾在2016年因酒驾被处罚,属于“二次犯错”。周某辩称,驾驶辅助系统自动报警构成自首,应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车企紧急救援中心报警是为了排查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并非受周某委托代为投案,该行为独立于周某的主观意志。周某当时对车辆触发救援响应、民警到场处置等情况缺乏正常感知,也未实施任何主动投案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依法不构成自首。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车辆驾驶辅助功能不能成为酒驾的“挡箭牌”,车企报警也不等于驾驶人主动投案。辅助驾驶无法替代驾驶人的安全义务和法律责任。(天平阳光客户端 记者:逯璐 | 通讯员:毛诗涵 庄啸 | 视频制作:康迪 毛诗涵)http://t.cn/AXl0tm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