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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并非完全不可调整,以固定总价为基数,非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量与价均不予调整;设计变更部分按约定进行造价鉴定
一、以固定总价为基数,非设计变更的部分,工程量与价均不予调整;设计变更部分(具有有效的变更签证部分)按合同约定进行造价鉴定。
二、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发包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者与收益方,依公平原则,应就大部分款项承担支付义务。
三、在法院对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的价差部分,已作对实际施工人更有利的处理后,如再行对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差,事实上无异于据实鉴定,并将使以固定总价为基础的承包结算方式名存实亡,导致发包人设定固定总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有所失衡。因此,法院对工程价款涉及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部分,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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