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6-10-27 16:45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旧标准无人机伤人,厂家该不该担责?】2024年7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发布《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试行)》,为中型无人机的设计、生产、运营划定了更严格的安全门槛。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在适航标准发布前就已经定型、取得型号合格证、投入使用的中型无人机,仍在田间地头、物流航线上作业。它们的避障能力、感知配置,是按“昨天的标准”设计的,没有下方避障,没有全向感知。一旦发生事故,生产者是否要为“昨天的合法”承担“今天的责任”?使用者手里的旧机型,又该如何在标准迭代与安全运行之间找到平衡?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依法划分各方责任,给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无人机因低电量降落,桨叶击伤行人

2025年4月26日上午,王某骑电动车经过新野县的一条田间土路。不远处,张某正操控一台T60型农业无人机喷洒农药。当日9时12分许,张某把无人机放在土路上,将飞行模式设置为“航线模式”——只要预先设定好起飞点、飞行路线和返航点,无人机便全程自动飞行。

无人机飞行数据还原了此后的过程:上电36.573秒后起飞;上电后565.4秒,相对高度8.8米,距返航点0.9米,电量降至5%,无人机飞行至返航点并触发降落。此时,王某恰巧骑着加装了遮阳棚的电动车经过降落点。上电后569.5秒,高度3.5米,电量5%,无人机达到二级低电量阈值,触发智能低电量强制降落,降落速度2米/秒。张某发现王某后,用遥控器向上推杆,但0.3秒后即停止打杆。上电后572.72秒,无人机螺旋桨叶片与王某的遮阳棚发生碰撞,桨叶破碎后击中王某。

王某当日被送至新野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抢救,次日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行左眼眼球内容物剜出加义眼台植入术。经鉴定,王某左侧眼球缺失构成七级伤残、面部损伤遗留瘢痕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诉讼中,张某提出:案涉无人机在尚有电量时无法向上爬升、无法避障,不符合适航标准的要求,属于设计缺陷,应由生产者担责。无人机生产者则答辩称,案涉机型已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出厂,用户手册载明的避障功能为“水平全向及上方避障”,并已提示雷达及视觉系统存在探测盲区,产品不存在缺陷,损害系张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致。

法院:案涉无人机不构成产品缺陷,生产者不担责

新野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无人机等高科技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不应以设备是否具备某种高级功能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法定许可情况以及生产者的警示说明义务综合审查。

法院认为,案涉无人机已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证明其设计与制造符合国家相关适航标准。国家后续就适航标准作出更严格的修订,体现的是安全技术水平的提升与监管要求的进步,但产品设计是否合规,应以设计定型并取得行政许可时生效的标准为判断基准;提高技术标准不能反溯否定此前已经审定合格并取得许可的产品,否则将架空行政许可的确定力,亦有违信赖利益保护。

案涉无人机用户手册已明确载明避障功能范围并提示探测盲区,生产者尽到了充分、明确的警示说明义务。飞行数据显示,张某操作杆输入时间仅0.3秒,而农用无人机自身体积、重量巨大,其物理特征决定了0.3秒内不可能由下落转为上升。据此,新野法院认定案涉无人机不具备下方避障功能属于当前技术水平下产品设计的合理边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生产者不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取得农用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的专业人员,作业时未保证作业区域无人员通过、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或隔离栏,且从操作无人机抬升到发生碰撞仅间隔3.22秒,未尽到观察周围环境以确保安全的义务,其作为专业人员对安全的疏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电动车加装遮阳棚是与悬停的无人机相撞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受害人自行承担15%的责任。

新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航空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限额内赔偿王某20万元;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01785.2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人民法院报·6版 作者:张依新、乔统 漫画:穆依)http://t.cn/AXjKGy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