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24 10:43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要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就重写物业条例吧。

业主知情权,业主撤销权,物业服务区域的认定与分割,筹备组的时效,业主大会公约的效力边界,公共收益的使用与分配,物业服务合同的更换续期与解除,街道对业主大会程序合法违法的认定边界和尺度,有好多bug,一个个去改,我觉得不如重写。

随便列举几点修改建议:

1、一件事只有交给一个人,才能做成,如果同时交给两个人做,就谁都做不成。管物业这件事就是如此,他既归社区管,又归业委会管,于是谁都管不了物业。业主想换物业,街道不给备案,从筹备组到备案一条龙卡业主,变相充当保护伞。而小区问题成为老大难问题后,街道想搞业委会,业主又不积极。业主和社区互相制约,彼此缺乏信任,损害政府公信力。

2、只让政府管,或许是最好的解决方案,符合我国国情。这样做有很多好处,小区绿化就归园林局,小区道路就归交通局,治安问题交给派出所,物业费改成房产税。疫情期间大家看到了,政府工作什么效率,以后谁家不交物业费(房产税),居委会给他装门磁,不缴费不让出门,敢抗议直接带走。政府虽然不能保证水平多高,但是政府能保证下限,一定比开发商的包干物业一门心思搂钱干得好。

3、只让业委会管,就别再让街道参与,就直接搞一个全国唯一的业主投票系统,和房管局打通,这样就有效解决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和物业条例冲突,解决在“不公开业主名录”的情况下如何收集选票的问题。且投票要设计成过期不投票等于同意,鼓励沉默的大多数参与社区治理,分担政府的压力:小区内的问题无论是谁造成的最后都会埋怨政府,现在彻底让你们网上投票,就跟政府一点关系都没有了。

4、物业费,如果政府管,就出政府指导价,如果交给业委会,就市场放开,但是物业费的制定和调整,以及收取物业费的诉讼主体必须增加,就是不交物业费的,政府/业委会有权起诉,法院有权驱赶。现在的社区宏观治理,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我不交物业费”“涨不了物业费”也“换不掉物业”的恶性循环,这个恶性循环的集体摆烂,会严重的影响市容市貌。

5、物业费应该考虑通胀因素,从现在默认为固定金额,改为默认逐年递增,应该设置城市最低物业费收费金额,在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更新的情况下,物业费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6、从物业服务角度讲,彻底取消包干制,改为酬金制。

7、物业条例中要加入例会制度,每个月一次小会,每年一次大会,这个纯属指引性的规定,就是用法条教业主怎么进行社区治理。开会流程锁死在物业的合同义务中:开会可以没人来,但是物业必须通知,必须做会议记录,必须群发,然后才可以按照全额收取物业费,否则业主就可以合法拒缴物业费。平时定期开会,就是为了让全体业主都可以通过查阅自己的邮件历史记录,来了解小区的历史,比如为什么会所的游泳池对业主关闭了,为什么门禁从A厂家换成B厂家了,楼下的底商从什么时候开始改成停车库了。

8、物业服务区域的分割,要以建筑面积进行切割,允许每个楼成立自己的(楼栋)业委会,楼栋业委会和楼栋业主大会,可以行使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的部分权利,比如单独和物业公司协商物业费、管理自己楼栋的安保、管理自己楼栋的公共收益、管理自己楼栋的车位、单独进行诉讼。现在有很多小区默认就存在分区,又被迫在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中,比如一个小区又有住宅又有商业,又有别墅又有高层,就像把一只狗和一只猫关在一个笼子里,想分都分不开。

我常常想,写物业条例的人,是不住在小区吗?

如果他们也在小区住,是不是也被物业欺负?我觉得那是一定的,因为就算他不住小区,他儿子孙子迟早也要住在小区,只要他住在小区,他一定要被物业公司按着打。

他们或许会说,当年业委会这块立法工作都是我做的,如何如何。

想到这里,我的心情就好多了,就好像收到了一大笔律师费。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