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EPC项目的施工分包单位接受了劳务分包单位移交的工程,且已移交给总承包人,应视为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且质量符合约定,施工分包单位又以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权利,不应获得支持。
一、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可以扩大理解为包括施工分包单位么?
二、工程移交即代表“擅自使用”么?
三、与DBB不同,EPC项目里的移交和验收是两个不同阶段,在移交前要进行试运行等,擅自使用规则的适用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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