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廖某宇案:#廖某宇死缓体现严惩马路杀手决心态度##放任公共安全风险已超交通肇事罪范畴#】备受关注的景德镇“一家三口案”的一审判决,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控方主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方坚持成立交通肇事罪,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指控罪名——争议的本质,是间接故意与犯罪过失的主观界分,以及“危险方法”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评价差异。
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其认定需恪守“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的二元判断标准。廖某宇的行为从认知到意志的完整逻辑链条更符合间接故意,既与犯罪过失存在本质区别,亦不属于直接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刑法第115条的兜底条款,核心限制条件是“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爆炸等法定危险方法在危险性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廖某宇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相当性要求。
廖某宇案的一审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在高风险场景中,严重超速且放任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评价范畴,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马路杀手”的决心,同时也是对“生命至上”的司法宣示:遵守交通法规、重视公共安全、敬畏他人生命,是每一位公民的社会责任和终身课题。(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颜三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