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过失犯都只能是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自然不能例外。具体言之,在肇事者对死伤结果负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该罪的入罪条件是1死或者3重伤。如果具有酒后、吸毒驾车等6种情形,则要求1重伤。
上述“1死、3重伤、1重伤”,既包括车外的人,也包括车内的乘车人,但唯独不包括肇事者自己。举个通俗的例子:A开车撞树上了,别人没死,却把自己撞死了,A不成立交通肇事罪。这是为什么呢?
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中的“人“可以包含本人,也不能认为过失致人死亡中的“人”包含本人。这是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阻止他人的正当行为,从人们可以阻止他人的自杀行为这一角度,似乎可以认为自杀是违法的,因而“故意杀人”中的“人”可以包含本人。但是,如果认为人们可以阻止他人可能对自己生命有危险的行为,则必然导致他人没有行为自由,这明显是不妥当的。例如,当他人登山时,任何人都不得以“可能过失摔死”为由阻止他人登山。
既然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人”不包含本人,作为特别法的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自然不包含肇事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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