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最新裁判要旨
1️⃣借款用途: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不影响借款合同性质的认定。
2️⃣本金认定:认定民间借贷本金数额,应依经验法则和推理方法,遵循诚信诉讼原则。
3️⃣变相利息: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外,另行收取与借款直接相关但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属于变相收取利息。
4️⃣律师费性质: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
5️⃣担保债务性质:夫妻一方所负担保债务,若用于该方家族经营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原告主体资格: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以出借人非实际借款人为由否定其资格。
7️⃣公益设施抵押:以民办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公益教育设施及其建设土地作抵押担保,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8️⃣套取信贷资金: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套取银行承兑信用,应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该借款合同无效。
9️⃣刑民交叉处理:单位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不影响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对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不构成“同一事实”。
1️⃣0️⃣质押合同效力:涉嫌伪造质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实,若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