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性侵12岁女孩警方不予立案#这起案件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与执法监督机制的深层断裂。12岁女孩小燕遭受的不仅是犯罪者的侵害,更是公权力在关键时刻的缺席与失范。
执法程序的"致命犹豫"值得警醒。 案发三天后即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这种草率定性罔顾了奸淫幼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警方从"无犯罪事实"到"引诱淫乱"再到"强奸"的罪名摇摆,暴露了侦查方向的根本性偏差。更讽刺的是,媒体曝光后"10个月不立案"的案件"马上立案",这种反差恰恰印证了马建强的质疑:究竟是不具备立案条件,还是缺乏担当意愿?
公职人员问责不能止于内部处理。 12名被问责人员信息不公开,既不符合政务公开原则,也让社会监督流于形式。更关键的是,纪委监委的"履职不到位"与检察院的"不构成犯罪"形成了刺目的评价落差——前者认定有责,后者认定无罪。这种分裂折射出我国渎职犯罪认定标准的僵化:仅因缺乏"主观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的精确证据,就将明显的执法过错挡在刑责门槛之外。当检察官承认办案民警"的确有问题"却又不构成犯罪时,法律技术主义正在消解实质正义。
年龄认知不能成为司法挡箭牌。 案发时小燕仅12岁4个月,体型、言谈、社会关系等明显呈现儿童特征。司法解释明确"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的,应认定明知"。警方以"难以认定是否明知年龄"为由不予立案,实质是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受害者,为加害人预留了"认知错误"的免责空间。
系统修复比个案追责更迫切。 此案揭示出基层执法的系统性短板:电子证据提取迟缓、伤情鉴定流于形式、口供矛盾未予核实。当这些"小问题"叠加在一起,就构成了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强制立案审查机制,对于性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报案,应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立案侦查与不立案之间作出选择,并同步移送检察院审查,彻底杜绝"口头答复"式的不立案。
小燕手臂上密密麻麻的伤痕提醒我们:司法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给予受害者正义,就等于将她再次推入深渊。法律的威严不在于判决有多重,而在于它能否在最黑暗的时刻及时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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