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评#|#惩戒科研不端岂可让依托单位逍遥事外#】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集中通报了46人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及20多所高校及医院。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仅公布了对相关个人的惩戒措施,包括撤销项目、追回经费、取消申报资格3—7年等。对于申报项目的依托单位如何处理却未置一词,甚至连相关学校、医院的名称都以“某”字代替。事后也未见其他部门公布处罚措施。这一处理结果引发外界广泛质疑。
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依托单位的责任缺位无疑是重要一环。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不仅是科研活动的组织平台,更是科研人员的管理主体和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个别科研人员作出不端行为,虽然首先属于个人品德失守,但也很难说与所在单位的管理漏洞乃至不良科研生态毫无干系。
依托单位本应是防范科研不端的第一道防线。它们拥有对科研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便利条件,负责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内部科研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科研诚信教育。“问题项目”得以通过层层关卡,直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层面才被发现,可见依托单位是存在严重失察的,甚至不排除睁只眼闭只眼的可能。
一个健全有效的科研不端治理体系,必然是多层次、联动式的。它既需要严惩违规个体,以儆效尤;更需要压实机构责任,促使它们从源头上加强预防。这次通报中仅喊话各依托单位“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但如果依托单位只需和科研人员共享项目中标带来的好处,却无需承担管理失职的后果,又如何让它们产生“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的压力和动力?http://t.cn/AXqctl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