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卖金条借14万让还30万诉求#
借贷过程与矛盾焦点
2022年,王某民与朋友王某共同出售其持有的400克建行金条(纯度99.99%),变现后王某民分三次向王某转账14万元。2024年底,双方签订借据确认王某总债务37.4万元(含其他借款),明确标注为“现金借款”。2025年初金价暴涨(金饰克价突破1620元),王某民以400克金条现值达30万元为由起诉,主张当初出借的是金条实物;王某则辩称实际收到的是现金14万元。
法院终审判决依据
锦州中院二审认定:
关键证据:原始借据写明“现金借款”,未提及金条实物;双方共同售金后,王某民通过转账交付14万元货币,未发生金条实物交接。
法律原则: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交付货币即形成现金债务,金价波动风险由出借人承担。
补签欠据无效:2025年王某补签的“欠400克金条”欠据,与原始借据冲突且未体现真实借贷合意,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王某需偿还剩余本金5.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返还信用卡等借款6.6万余元。#微博热点优质创作计划# |#热点优质创作计划# http://t.cn/AXqCocpJ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