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玲玲律师 26-01-29 18:06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新锐新知博主

下周一在广东还有一个棘手的建筑案件要开庭,涉及几千万违约金的争议,团队最近为此天天模拟辩论,吵到翻天,各种观点都有。这让我想起以前在最高院代理过的一个再审案子,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觉得败诉已成定局,但最终找到了翻盘的可能。那个案子让我深深感到,看似无路可走时,可以走另一条路。

当初接到这个再审案件时,形势已经非常不利。业主方告我方建设方A市分公司,主张我方分公司承建的工程逾期多年,要依据合同让我方承担巨额违约金。一审、二审我的当事人都输了,要赔偿上亿违约金。他们请我想再审。这是一个典型的挂靠项目,分公司就是挂靠方的,早跑了。而我代理的当事人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本身对具体施工并不知情,也提供不了什么有用的证据或帮助,再加上当时管理混乱,我们手头几乎找不到什么证据,而对方却握着看起来严谨的合同和文件。

常规的法律研究和案头工作已经很难打开局面,我决定跳出卷宗,去工地看看,找找当时的人聊一聊。真正带来转机的,是我们找到了几位早已离开的农民工,在随意的聊天中,知道了具体的开工日期,这日期是早于招投标日期的,而这是法定要招投标的项目。

这个线索一下子点亮了整个案件。我顺着这条线,艰难地找到了很多证据,确定了实际开工日期远远早于正式招标日期的这个关键事实。

有了这个突破,我彻底改变了诉讼思路。我们提出,这个工程依法必须经过招投标,但业主在没有任何招标程序的情况下,就默许施工方提前进场,已经构成了实质性提前开工,后来的招投标不过是为了掩饰程序违法的形式。这种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整个招投标程序无效,随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此自始无效。既然合同本身无效,里面约定的巨额违约金自然也就失去了依据,对方的索赔主张成了无本之木。

在再审庭审中,我们系统地呈现了支持这个观点的证据链。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合同因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审基于有效合同计算的违约金不再适用。后来从一个亿的违约金降到一千多万的违约金,我们极大的给当事人降低了损失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示很深,最重要的证据不一定在对方整理好的文件里,而可能在工地上、在普通人的记忆中、在那些容易被忽略的日常痕迹里。尤其是挂靠类案件,必须沉下去,找到真实的施工轨迹。此外,当事实层面对己方不利时,不妨转向对法律关系本身的审视,有时主张合同无效会比在原有框架里争论是否违约更有突破力。

每一个看起来已成定局的案子,也许都有转机,也都会有另一条路。#以案说法#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