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几个交通肇事逃逸的指导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交通肇事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上)》
2️⃣.交通肇事后报警救治被害人并指使他人顶包行为及事故责任的审查认定—
—范某堂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否认“顶包”事实,直至证据确凿才承认的,即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推定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具有逃逸情节的,如果排除逃逸情节后行为人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3)京0114刑初6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6-1-054-001
5️⃣.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的,属于肇事后逃逸
——金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员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行为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23)川150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
1️⃣5️⃣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的,构成“逃逸”
——李某政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亦能构成“逃逸”。行为人虽在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未如实表明驾驶员身份并让他人顶包的行为,造成其虽在事故现场但未被警察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情况,并在顶包人被警察带走后离开了现场,完成了逃逸行为。肇事者以找人顶包的方式潜逃藏匿,导致无法及时追诉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符合“潜逃藏匿”情形。
【案号】(2021)桂11刑终123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4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