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孩玩火烧死萨摩耶狗主人发声#
看了一下新闻,原以为是男孩跑到人家家里,把人家的狗给烧死了,原来不是,而是狗主人把狗养在了公共场所。
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养狗养在公共场所的。
从理论上来讲,不管你的狗是不是乖巧,都不应该养在公共场所。如果是养在公共场所,靠众人喂养的狗,则属于百家狗。
按照法律规定,狗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
通俗点来讲,属于物品。
虽然狗有生命,但法律上属于物品。
民法上对动产物品的所有权,有几个核心要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前提是占有。
除非是遗弃、丢失的,可以再要回来,但如果是主动把它放到了公共场所,选择不占有,则理论上无法成立所有权。
也就是说,在你把这条狗放到公共场所之日起,这条狗可能便不是你的了,而更像是属于无主狗。
男孩家长愿意赔钱,便不错了。
要是不愿意赔,所谓的狗主人,不一定能打得赢官司。
也不要觉得狗在自己笼子里,便是自己的。当你把一个笼子主动随意扔到大街上,则善意第三人可以默认,这是一个无主笼子。也就是说,当你主动选择放弃占有笼子,则笼子也可能不再属于你。
另外,现代社会真的是养巨婴。
我小时候在乡下生活,乡下有很多土狗,没人牵,随便乱跑。要是哪条狗朝我吠几句,我一脚把这条狗踹飞了,狗主人不但不会怪我,还会骂他的狗,畜生,居然乱朝人叫。有些彪悍的狗主人,飞起一根棍子便朝他的狗打去,教训他的狗。
狗主人还会问我,说你有没有被咬到,等等。
现代社会的一些人,好奇怪,有时一些狗主人让人觉得,狗命似乎比人命还精贵。
我有时在小区里走路,偶尔会碰到一些遛狗不牵绳的。有些小狗还哇哇的乱叫。我是完全不怕狗的,按照习惯,我很想飞起一脚把哇哇乱叫的狗给踢飞,但一看身后的狗主人,又怕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只好收起脚,躲一下。
这些巨婴一样的狗主人,真是让人深切体会到,什么叫狗仗人势。
当然,虽然说了多,我本人并不讨厌狗,相反还挺喜欢的,很多狗狗也比较可爱,招人喜欢,但再怎么喜欢,狗也只是牲畜。
如果你觉得自己养的狗,跟自己感情很好,则便不要放到公共场所乱养,要看管好。如果自己都不爱惜,随便乱放,则死了就死了。这属于决策风险之一,应该自己承担。#热点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