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一份关注,既是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是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引。今日起,《民主·监督周刊》开设栏目“你关注我答复”,在一问一答间,彰显法院主动接受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自觉。敬请关注。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玉霞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提出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国家尚未出台细化完善的操作细则,民政部门等也在进一步探索实践中。近年来,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除了常见的指定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之外,主要是利害关系人要求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在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的管理遗产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细节问题。对此我提出一些建议:细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规则;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后续诉讼案件,参考破产管理人案件统一管辖制度,由民政部门所在地法院统一管辖;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后续诉讼案件,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 羊焕发
您针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细化建议,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为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解决实践难题提供了宝贵思路。对此,我们深表赞同,积极采纳解决。
此前,为推动民法典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关制度在上海落实落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明确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路径。以您的建议为契机,我们将持续推动规则细化,完善遗产管理人工作机制,深化专业能力建设,确保遗产管理的公平与效率,积极履行司法职能以及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助力构建更加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http://t.cn/AX5IPsz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