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法山叔年度法律对谈# 讲到了近几年性侵案件的一个显著的转变,从强制导向型逐步变为同意导向型。我国强歼罪的认定的核心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强制导向型的年代,必须要求妇女有强烈的抵抗,才能推定是强歼罪,这就是把定义强歼的义务实际上放在了妇女身上;而在实践过程中,许多强歼案,妇女并没有明确反抗,但她也是不同意的——例如涉及到威胁,还有各种情况。明确的反抗很可能导致受伤,本来也不应该有这种似乎必须让被强歼的妇女以受伤为代价和前提得“明志”规定,很不合理。
而过渡到同意导向型,伴随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无反抗伤的情况下认定不同意。这里劳教授科普了两个概念,积极同意和消极同意。积极同意就是明确说了同意;而消极同意就是没有明确说同意,比较暧昧。
在非婚姻的状态里,采取的是积极同意推定。也就是男方有义务取得女方明确说了同意的的证据。但同时,因为法律一向是无罪推定,女方也得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同意”,否则法律还是偏向于男方,认为男方无罪的。也就是,虽然说现在强歼的认定把义务从女方得有反抗才行,变为了最好男方去确定女方明确同意,但法律在消极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女方证据缺乏,还是倾向于男方无罪的。
然后就是婚姻状态,由于有婚姻这一层契约在,法律会倾向于采取消极同意推定,我的理解就是,你要是没有明确地说不同意,那么法律都推定你是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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