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东燕法山叔年度法律对谈#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一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了。而这一份份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了惩罚权……
(以下仅作学术探讨,不进行人身攻击)
平台邀了好几次对法山的这个系列采访视频做个点评,法山自然很熟,国叔这个称号还是法山给起的。只是作为一个从事法律20多年的人,去看劳教授这种一张嘴就违法(法治精神)的高论,确实有些难以下咽。虽然这一条当中她还专门转化了一下角度,但她的结论和开头的论调一样,一样让人如鲠在喉。
对于为什么不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思考的问题?劳教授很机智的把责任甩给了现有的司法制度,她说认为我们现在刑事诉讼制度当中不仅存在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也存在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这两者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都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跟她站哪儿不站哪儿没关系。
作为一个学者吧,这话放到自己论文里或者课堂上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但放到法山的这个采访提问里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首先,她规避了问题,把责任全部归谬于制度和外在。甚至用不是此消彼长来偷换了概念,并对现有司法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具体做法视而不见。
对于刑事法学研究者而言,学术研究或者研究兴趣仅精于一域,并没什么错误。但劳教授却把她并没有太多关注的保护受害人权利的研究与她心心念念的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呼吁相提并论,就有些自欺欺人了。
可想而知,她现在说的多肯定随后的言论就有多离谱。
国家和社会确实应该在某些法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制造的破坏以及被害人(方)遭受的损失进行救助和补偿。
这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中也屡见不鲜,而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实施的。比如把重婚罪遗弃罪中的婴儿送进福利院,比如对刑事命案中没有家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照顾赡养、比如给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等等。
但制定和完善保障被告人权利和被害人权利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为公平公正的惩治犯罪,伸张正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助长被告人犯罪有理、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活该倒霉、最后责任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违法风气和歪风邪气。
物极必反!不是所有的罪行都该判处死刑,而严刑峻法必然也不是法治文明的目标。但是,依法限制被害人一味要求判处死刑诉求与依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并不是水火不容。
如果一味忽视被害人的需求必然会纵容更多的罪行发生,如果一味的忽视忽略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则有可能导致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事实上,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太大,他们的有些诉求当中确实包含着法律不能支持的部分。
这都情有可原!
但不支持对被告人实施死刑,或者该不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依据,是罪责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法律规定,而不是被害人一方因为自己经济方面的赔偿没能得到满足。更不能把被害人的经济方面的诉求,全部都归谬于国家和社会责任。
在上一条婚内强奸的话题里,劳教授也口口声声说要支持女性的性自主权。如果按照这条当中劳教授的观点,只要给婚内强奸受害人足够的经济补偿,她就可以让她放弃她对强奸者的处罚诉求。
那么,法律又该如何保障女性的性自主权,岂不是自相矛盾?
那么,法律的严肃性和逻辑性又何在?
事实上,对于强奸这种公诉案件。就算她放弃了追诉,但刑事诉讼程序也不会因她放弃而戛然而止。
刑案办理,非同儿戏。刑事法律适用不会因为当事人的非理性情绪而违背司法理性,也不会因为专家学者们的一己之见而随风波动。
刑事司法触及的都是涉案当事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最基本的权益。而不是坐而论道的夸夸其谈。
在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救济,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重视和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很有必要,但重视和研究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诉求实现同样很重要。#律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