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放出了事后男方在电梯里暴力拖拽女方的监控视频,又引起了网络轩然大波,这件事引起了几个广泛的讨论:
第一,这个事情推动了一个全社会的共识:性同意,就算订婚了、结婚了,也需要取得性同意。
两人要发生关系,讲究你情我愿,双方自愿,需要双方都性同意。
不是说谈恋爱了、订婚了、收彩礼了、结婚了,就等于性同意。
即使订婚了、结婚了,也是完全不能强行来的,要你情我愿、相互尊重,法律也没规定女方必须要有和配偶发生x关系的义务。
第二,比较严重的争议点,是关于性同意和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如何判定、如何界定?
但是,两人发生关系时,同意还是不同意,如何证明?怎么证明同意、不同意、事前同意但事中同意、事前同意了事后是否可以撤销?
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也是非常主观的,怎么判定有没有违背,怎么判定但是女方没撒谎、没没作假、没设局设套故意陷害?
难道要每次都要全程录音、录视频、签同意书做记录,然而即使如此,也不一定能作为是否同意的证据,因为这样的取证可能是违法的证据。
就算当时是自愿的、甚至被仙人跳了,只要女方一口咬死是强奸、不和解、不撤诉,但男方不一定有证据或合法证据,那一定要进去,至少也是缓刑。
这种案例确实存在,而且还不少,这才是让男网友反映激烈、恐慌不安的重要原因。
第三,强奸罪认定标准。
以前传统公认强J罪,需要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还要有相关的物证、双方口供,要强+奸同时成立,才能判定强J罪成立;
但现在随着法律法规发展,前面的前置条件被淡化,法学和实务都开始注重比较模糊的“性同意”,即没有取得性同意、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就是强j,也不分是是不是情侣、是不是夫妻,都成立。
当两人真的发生过关系,有一定生物痕迹,女方坚持强调对方违背自己意愿、自己被强j了,男方也没证据证明自己取得了性同意,公检法也没证据证明是诬告、没强奸J,且不是每一次QJ都能有充足的证据留下来。
那即使不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也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强J罪成立。
这个问题,也是最近几年关于此类案件社会争议最大的地方,也给一些诬告者钻空子 的可乘之机,造成冤假错案。
比如前段时间那个仙人跳骗钱团伙,就是这样干的:
几个人流窜八个省份,作案七八次,一共有八个受害人被讹钱,前面几个好几个大冤种,不仅破财了,还都被送进去了 ,作案太频繁了才被查出来。
这种事情,落在谁身上,都直接是毁掉一生的灾难。
第四,由于强奸、性侵,此类事件,发生隐秘,被害者难举证、讨回公道,但也容易被诬告、被冤枉,难以自证清白,诬告者责任过轻,也是引起争议的核心点。
女性有顾虑和担忧,会被强奸,会被骚扰,被侵害,但没有证据的时候无法为自己伸张正 义、讨回公道,无法让恶人得到应有的报应;
同样的,男性会有顾虑和担忧,被人诬告强奸、性骚扰、猥亵,或者被人以此勒索敲诈钱财、故意使绊子设计陷害,但没有证据证明自证清白,因为别人一个诬 告,就搞得身败名裂、家破人亡,有牢狱之灾。
那么,如果证实男方确实有强J,那应该严惩重判;
如果是女方凭空诬告,那女方也要被严惩重判。
如果诬陷他人成本太低,不仅被诬告者受害,其他真正受害的人以后也会越来越不被同情和信任,更难维权。
不要放过一个强j犯,但也不要放过任何一个诬告犯。
第五,为何男性不被法律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
我国的法律中,关于强 奸罪,主要是保护妇女的,只有男强 奸女才是强 奸,女强 奸男、男强 奸男都不算强 奸,只算猥 亵,然而猥 亵和强 奸的量 刑惩罚严重程度是差很多的,现实中男人被强奸也应该属于强 奸罪,男性也会成为受害者,这也是被质疑和争议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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