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转69万公款对方拒绝退款#
李女士因年末工作繁忙
未清理系统留存的前租客账户信息
误将69万元公款转至云南收款人账户
对方起初同意退款
次日改口要求必须由昆明派出所通知才退款
并拒接电话
甚至对警方质问你们管得着吗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
收款人无合法依据占有69万元
需全额退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若转移或挥霍资金
可能涉嫌刑法第270条侵占罪
数额巨大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最终在民警的帮助下该笔款项转回到了李女士公司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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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