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禁考禁跳槽捆绑员工只会适得其反#只因报考其他单位就被开除?职场“禁考枷锁”何时休?
“我只是报了个名,连面试都没去,怎么就丢了工作?”近日,三亚一名在职教师的遭遇,撕开了职场中最扎心的一幕:当用人单位用“禁考”“禁跳槽”的条款捆绑员工,所谓的“稳定”,不过是困住人才的枷锁。
一、报名即“违纪”?一场因“跳槽可能”引发的开除风波
三亚的李老师(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在合同期内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的行为,会换来一纸解聘通知。学校给出的理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未经批准不得报考其他单位”的条款,属于严重违纪。而在李老师看来,自己只是正常参与公开招聘,既未离职,也没有影响日常教学,这样的处罚不仅过重,更是于法无据。目前,双方已进入劳动仲裁程序,这起事件也迅速发酵,戳中了无数职场人的痛点。
从表面看,学校的初衷或许可以理解:作为公立学校,稳定师资队伍、减少人员流动,是保障教学秩序的重要一环。但将“报考其他单位”直接等同于“严重违纪”,甚至直接开除,显然超出了合理管理的边界。这更像是一种“预防性惩罚”——仅仅因为员工有了“跳槽的可能”,就提前将其“淘汰”,本质上是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粗暴践踏。
二、法律红线不可越:“禁考条款”真的合法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类似“合同期内不得报考其他单位”的条款,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有效。
具体来说,这类条款存在三大法律硬伤: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的宪法性权利,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剥夺。
2. 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单方面限制员工的职业发展,却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或保障,属于“霸王条款”。
3. 超出管理范畴: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应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而员工的职业规划和求职行为,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就不应被干涉。
这意味着,即使劳动合同中写了“禁考”条款,也不代表它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拒绝不合理的限制,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三、留人的本质:靠“枷锁”还是靠“人心”?
这起事件给所有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真正能留住人的,从来不是苛刻的条款,而是合理的待遇、成长空间与基本尊重。
当学校用“禁考”来捆绑教师,传递的信号是:“我们不相信你会主动留下,所以只能用规则困住你。”这种做法不仅会加剧员工的焦虑感,更会消耗彼此的信任。当员工感到自己的未来被禁锢,只会更加迫切地想要逃离,反而加速了人才流失。
反观那些真正有吸引力的单位,往往是通过提升自身竞争力来留住人才: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良好的工作氛围,以及对员工个人选择的尊重。当员工在这里能看到成长的希望,感受到被尊重,自然会愿意长期扎根,而不是被“逼”着留下。
四、职场人的自我保护:别让“合同陷阱”困住你
对于普通职场人来说,这起事件也是一次重要的普法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留意是否存在以下不合理限制:
- 明确约定“合同期内不得报考其他单位”“不得跳槽”等条款;
- 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失明显不符;
- 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竞业限制除外,且需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要轻易签字。如果已经签订了类似合同,也不必恐慌。当遭遇不当处罚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仲裁、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住,职场可以有规则,但不该有枷锁;用人单位可以管理你的工作,但不能禁锢你的未来。
写在最后
三亚教师被开除的事件,看似是个例,实则是当下职场生态的一个缩影。在“内卷”与“躺平”的博弈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信任本就脆弱,而“禁考”“禁跳槽”的条款,无疑是在这份脆弱上又添了一道裂痕。
管理要有温度,用人要讲法治。希望这起事件的处理,既能厘清权责,也能让更多人看清:真正的稳定,不是靠捆绑和限制换来的,而是靠彼此的尊重与信任。当用人单位不再用枷锁困住员工,当员工能自由选择自己的未来,职场才能真正充满活力 http://t.cn/AXcf7x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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