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条再聊几句。
假设部分女权流派不断主张,要求无限放大女性的“性权利”,则男性也可以无限放大自己的“财产权利”。
逻辑是一样的。
如果一个女的对男的说,同意做男女朋友才愿意发生性关系,男方事前同意,但事后反悔,最后导致男方被判强奸罪。
则同样的,如果一个男的对女的说,同意做男女朋友才愿意给女的买单花钱,女方事前同意,但事后反悔,是不是女的也构成诈骗罪?
“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规则,转换场景后,对女的是不是同样适用?
假设一个男的在订婚后,不顾女方同意,强行跟女方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
则同样的,假设一个女的在订婚时,不顾男方同意,强行索要彩礼,是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意便是同意,不同意便是不同意”这个规则,转换场景后,对女的是不是同样适用?当一个男的说,不同意给彩礼时,女的是不是便不能再要了,要及时停止?再要的话,是不是属于违背男方意愿?
订婚不代表性同意,订婚也不代表财产给付同意。
如果说,在性同意规则维度中,同意便是同意,不同意便是不同意,则在财产给付规则维度中,是不是也应该是,同意便是同意,不同意便是不同意?
如果在司法实务中,涉及男女两性的强奸罪,可以跳开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弱化、淡化暴力因素,从强制导向型转向同意导向型,那么同样的,请问,在涉及男女两性的敲诈勒索罪中,为什么司法实务不能从强制导向型,转向同意导向型?
同样的逻辑,同样的规则,为什么不能?
女性的“性权利”值得保护,难道男性的“财产权利”便不值得保护?
如果有人说,前者是人身权利,后者是财产权利,要进行区分,对人身权利给予更高的保护,那么请问,法律为什么把强奸罪界定为针对男性的单向罪名,不保护男性的人身权利?
男性的“性权利”得不到保护,男性的“财产权利”也得不到同等保护……
如果你从逻辑角度去解释,会发现很多东西讲不通。#妇女能顶半边天##热点观点#
发布于 海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