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解读及感想
1.表达不够清晰的程度已经到让所有人都误解,甚至包括雷总本人,是否符合消法对产品清楚说明的要求,深表歉意就完了?
2.宣传造成了重大误解,但合同里又没具体写宣传的内容,所以宣传就不算数?
3.从前格栅开口释放烟流,烟流的路径是先去跟前仓隔离开的冷凝器,然后通向车底,再从车底通过结构缝隙进入前仓,最后是可以从挖孔机盖出来。但这还是静止状态,行驶中前仓在气流下会形成相对密闭空间。这能算高效导流?看似专业描述,实际明知还故意误导。
4.合同目的当然是买车,但真实确切目的是买一台与宣传一样好的性能车。所有4个轮子能开的都是车,但明显消费者花60万买车的目的肯定不是只要是车就行。
5.一般消费者买车确实侧重安全舒适,但这是一台宣称1500匹地表最强的量产赛车。消费者作为理性人当然知道整车不可能跟原型车完全一样,但选配页面清清楚楚写着双通道挖孔机盖的配置“完全复刻”原型车,消费者也不是文盲。
6.没有写具体参数和性能提升具体数值,消费者就应该认为不存在吗,如果被告认为不存在,为什么要用“高效”导流来宣传,为什么在被揭穿后又改为“部分”导流,为什么又要去测出0.001这样约等于无的数据来自相矛盾呢。至于高效的定义,还要求消费者举证说明?
7.原告主张的“贯穿风道”等,全部基于被告的宣传内容,然后根据日常经验所得出的认识,并不是原告假想的要求,所以不存在原告对这些内容的自我定义。而被告作为提出宣传内容的一方,本应先有合乎常理的明确定义,才能作出宣传吧?肯定不是先宣传然后再随便强行解释吧?
8.很多群友包括我,都曾明确表示:如果没有挖孔机盖的选配项,我们不会买这台性能车。就好像不会买没有牛肉的牛肉面一样明确。很多人都知道当时“挖孔挖孔”的音乐铺天盖地,让多少人上头,这也是双通道碳纤维前舱盖为什么一直被叫做挖孔机盖。
9.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参数就不算数,宣传没有具体数据就不构成邀约,国家没有相关标准就可以随便乱说?所以牛肉面只需添加0.001克牛肉粉就合法且符合常理吗?
10.小定支付10000万,是明确可以退的意向金。当时看到1500匹想先凑个热闹,大概率不会买,我甚至发布会都没看。发布会后看到新增挖孔选项才真的心动了。然后直接去交付中心想看挖孔实车,结果没有实车,只听销售描述。如果当时就有实车,能看到是装饰品,假风道,铁定不会买。借用英短的话,“假风道,他们嗤之以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