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一天#今天上午的庭,原告起诉三被告侵权,两项诉讼请求都很概括,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50万元。
三名被告,身份各不同,被告一网络平台,被告二网络平台上的店铺经营者,被告三是经营者的一人股东。
当原告说完他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诉状时,我就开始问了:你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是要求哪个被告停止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他回答是要求三被告,我就接着问,三名被告侵权行为都是一样的吗?他意识到不一样,便分开陈述,三名被告的各自侵权行为。
问清楚了,把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下来了。
接着第二项,其实第二项里又包含两个点,一个点是三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样的,是共同还是连带抑或者是分别;另一个点是50万这个赔偿金额是如何构成的。于是,我又分开询问三名被告如何承担责任,一开始他说是共同。我继续问,是共同吗?要求被告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吗还是什么?他回答不是共同侵权,是因为被告三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我说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不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他说是的,那主张被告三对被告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我又问50万如何构成,他列举了一些因素,最后明确主张法定赔偿。
好,至此,把诉讼请求全部明确固定下来。下面才开始让被告发表答辩意见,这样被告答辩意见也能更集中更有针对性一点。
其实,争议焦点在我追问时候已经出来了。后续的庭审围绕具体焦点审理,也顺利高效得多。
所以,不要一开始怕麻烦。这不是麻烦的事,反而是省事的做法。不给诉讼请求明确固定下来,一方面后续庭审可能走偏、混乱无重点;另一方面还可能遗漏查明一些事实,导致将来判决时被动,就有的人可能写判决时才发现,哎呀,怎么这个事实忘记查了,那个问题忘记问了,这诉讼请求到底啥意思要怎么写判项……有的人可能想当然或者在写判决时代替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导致超判等等。
这是不明确诉请,法官可能面临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含代理人,前述庭审原告方就是其代理人出庭)而言,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最基本的。你要想啊,你到法院起诉,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审判结果?如果连你自己都不把请求说清楚,又怎么能期待得到一份如你所愿的判决书呢?因为你不明确诉讼请求,很可能概括的请求并不能得到全部支持,进而有可能被直接驳回。
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诉讼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无论是当事人(含代理人)还是法官,都不要轻视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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