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管理#】打开手机就能一键呼叫多家平台打车,虽然便利,但网约车聚合平台归谁管、网约车平台“经营地注册地错位”、平台打“价格战”等问题层出不穷。2026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佘才高建议,推动国家层面为客运出租汽车立法,给整个行业“立规矩”。
佘才高调研发现,深圳、武汉、成都、合肥等数十个城市,已出台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在经营许可条件、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行业的一些共性难题,仅靠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聚合平台等新业态的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佘才高表示,聚合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合作提供信息服务,而部分网约车平台采取轻资产运营模式,为驾驶员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又是租赁公司。“聚合平台和租赁公司既不属于传统出租汽车经营者,也不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地方监管缺乏法律依据。”佘才高建议,在国家立法中明确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行业管理,厘清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和违法处罚依据。
网约车平台监管中还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尴尬,不少网约车平台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一个地方,经营地的监管部门能看到当地的违规运营、服务纠纷,却以“平台没在本地注册”为由推脱到平台注册地。对此,佘才高建议,要从国家层面统一明确平台源头监管与属地监管基本原则,完善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责落实。
调研中,不少司机向佘才高反映,有些网约车平台打“价格战”,发放的优惠券成本往往转嫁到他们身上;而平台的抽成、派单规则不透明,驾驶员的劳动权益难以保障。对此,佘才高建议,立法应聚焦“互联网+出租汽车”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点,明确平台对从业人员权益的保障义务,包括劳动时长、劳动报酬、保险缴纳、合理运价、抽成比例等,让从业者更安心。(现代快报)http://t.cn/AXVohWx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