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悠买34万房女子遭开发商起诉##律师说法#
最近杭州汪大姐的遭遇让人唏嘘,只因贪了一次 “免费吃饭” 的小便宜,交 100 块参加三天两晚旅游,结果被带到山东威海稀里糊涂买了套 34 万的房子,如今这房子中介说最多只值 10 万,她因无力偿还 25 万尾款被开发商起诉,银行卡被冻结,出行也受影响,好好的生活被一场 “旅游看房” 搅得一团糟。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纠纷的核心,说到底就是汪大姐当初签的购房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她口中的 “被忽悠” 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
汪大姐称自己是被开发商忽悠才买房,想要在法律上站住脚,核心是要拿出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这里的欺诈,不是单纯的 “买贵了”,而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或者用虚假宣传误导她做出购房决定。
比如开发商是否把偏僻地段说成核心区域、把规划中的配套吹成现成的、隐瞒房屋周边的不利因素等,这些行为如果有证据佐证,就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旦法院认定欺诈成立,这份购房合同就会被撤销,汪大姐不仅不用继续支付 25 万尾款,还能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 9 万块房款。
很多人会问,房子从 34 万跌到 10 万,价格暴跌这么多,能不能直接以此为理由不履行购房合同?答案是大概率不行。在法律上,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交易中的正常风险,购房者签合同时就应当预见这种情况,这既不算 “不可抗力”,也很难构成 “情势变更”,不能成为单方面毁约的正当理由。
毕竟签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遵守合同约定是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基本准则,不能因为自己买亏了就反悔。但如果房价暴跌的原因,不是市场正常波动,而是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导致的 —— 比如把荒地说成地铁口、把垃圾场周边吹成公园旁,用虚假的价值预期让汪大姐高价买房,那这就不是单纯的买亏了,而是回到了欺诈的范畴,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而非单纯以价格下跌为由毁约。
现在的局面是开发商已经起诉汪大姐,要求她支付剩余的 25 万购房款,汪大姐如果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非毫无办法,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在应诉的同时提起反诉,或者另案起诉开发商,主张撤销购房合同。法院最终会怎么判,核心就看证据是否充分。汪大姐需要赶紧收集好所有相关证据,比如当时吸引她参加活动的宣传单、和开发商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现场的录音录像、旅游看房的相关安排凭证等,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欺诈行为,胜诉的概率就会大幅提升。
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欺诈,法院就会认定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汪大姐要么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尾款,要么就得承担违约后果,赔偿开发商的相应损失。当然,如果法院审理后发现,开发商确实利用 “旅游看房团” 的模式模糊销售意图,存在明显的诱导销售行为,即便不构成法定的欺诈,也可能在判决时考虑这一情节,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合理平衡,酌情减轻汪大姐的赔偿责任。
这起纠纷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些以 “免费吃饭”“低价旅游” 为噱头的看房团,往往藏着消费陷阱,尤其是异地买房,一定要保持足够的理性,不要被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迷惑,买房前务必实地考察房屋的真实情况、周边配套、市场价格,核实开发商的相关资质,千万不要稀里糊涂签合同。
而对于开发商来说,靠忽悠、诱导的方式卖房,即便一时达成交易,后续必然会引发各种纠纷,不仅要面对诉讼,还会损害自身的品牌口碑,到头来得不偿失,合法合规的销售才是长久之道。汪大姐的经历也告诉我们,遇到这种被忽悠的情况,不要慌,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