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济医院核磁共振检查室,因为技师的疏忽,将患者遗留在核磁共振检查设备上,长达6小时这件事情,错肯定是错了,现在我们讨论的时候,错了以后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赔偿标准的问题。
我今天早上那篇博文随口说了一句退一赔三,还有仅退款,当然,这只是一句玩笑,不仅仅是一句玩笑,其他行业出现类似的错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已经是顶格处罚了,通常是部分退款或者换货或者全额退款,真正拿到赔偿的是少之又少,我看了一下,有人说医疗行业不属于消费,不能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平时有很多人觉得我们是服务员,又把我们当成了消费服务行业,搞得我也挺纳闷的,咱们到底是啥?。
患者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向医院提起索赔,这是他的权利。也是可以主张的。但医院不接受患者提出的索赔金额。让患者起诉医院,我认为从流程上也没什么问题,不可能患者开口要赔多少,医院就直接认了,让法院判决该赔多少赔多少,不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处理原则吗?
一谈法治,他们就要上情绪了,比如把当事医生或者我关到这个核磁共振上关6个小时,然后院方道个歉,随便赔点钱就了事,有恶意将事态扩大化的,比如今天把患者留核磁共振,明天就敢把纱布留别人肚皮里诸如此类的观点,这就是我们医疗行业目前的现状,谈到收费,那肯定是越少越好,谈到责任,那是无限连带,枪毙都算轻的。
讲规矩、守原则、少掺杂个人感情,认为是目前医生应该遵守的普遍法则,也是医院大多数医生面对患者冷冰冰的原因之一,挣得不多,责任贼大,社会舆论压力极大,动辄上升到谋财害命的层面,几个人受得了?
对于当事的医生,停职处理,医务科学习,扣发绩效,给患者适度精神赔偿,堵上此类事件流程上可能发生的漏洞,同时评估一下,深夜做择期核磁共振合不合理?人员配置够不够?医务人员有没有超长工作时间疲劳行医的可能?大家觉得这样处罚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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