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丹阳有个初创公司的股东合作问题,去了两三次丹阳。每次去,都忍不住买眼镜,真的太便宜了。我做了全飞秒,不买近视眼镜,但是我给家里人配老花镜,还有自己买墨镜。
今天看到新闻,披露了眼镜的价格,说“市面常见的1.61 折射率普通镜片,商家拿货价仅 15 元 / 副,门店标价本标注的零售价高达 799 元 / 副,账面溢价超 53 倍;
即便门店推出 “3 折大促” 的优惠活动,折后售价仍达 240 元左右,相较 15 元的进货价,仍有 16 倍的差价空间;#315调查眼镜到底有多暴利#
受访商家对拿货价格极为敏感,仅敢通过手机打字透露底价,生怕被旁人听到,侧面印证了行业价格信息的高度不透明”。
其实这只是丹阳的眼镜,上次我陪我朋友在南京配眼镜,我天,一千多,说是店里的基础款,我说,那我做手术真是省钱了。(but全飞秒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以及如果要做,要去最正规的三甲医院)#律师帮帮团##e法同行##微博315#
不过眼镜即使暴利成这样,只要商家提前明码标价,没有虚构信息、没有强买强卖、没有价格欺诈,哪怕 15 元进货的镜片标价 240 元甚至 799 元,单纯的高价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因为眼镜镜片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商家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
当然,商家通常也会以验光服务、加工服务、门店房租、人工、设备折旧等成本作为定价依据,这也是行业内商家抗辩 “并非纯暴利” 的核心理由。
真正有可能违法的是价格欺诈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现行规定,“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现行规定对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有明确要求,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则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基准(详见《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21条)。(记住这些法条,很多大促时可以用得上)
如果新闻中这款标价799元的镜片,从未按799元的价格有过真实成交记录(即商家无法提供相应交易票据),而一直以3折左右(约240元)的价格实际售卖,那么标示的“799元基准”即属虚构,所谓的“3折大促”就构成虚假优惠折价,完全符合价格欺诈的认定标准。
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保留促销海报、小票、聊天记录等证据,向12315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5万-5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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