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 【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违约金诉请被驳回】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支付物业费。但是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诉请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不久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支持物业费清欠,但不予支持违约金诉请。
贵港市某物业服务公司系贵港市一家小区的物业服务供应商,为该小区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日常运作维护等管理服务,收取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公司于2016年10月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服务费、滞纳金等内容。2023年12月,物业服务公司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服务期间,梁某某拖欠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向梁某某催收无果,遂诉至港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337.8元以及违约金2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小区业主有约束力,即该合同对梁某某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梁某某实际享受该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梁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物业服务公司要求梁某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服务公司在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电动车管理不善、停车秩序维护不周、保洁不到位等瑕疵,故对物业服务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港南区法院作出判决:梁某某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337.8元。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不应止于基本完成,而应追求质价相符的精细化管理,要切实提升服务品质,这样才能筑牢履约根基、赢得业主认可、减少法律风险。希望物业公司能将该案反映的瑕疵作为改进契机,主动优化服务流程、与业主加强沟通反馈,用可见、可感、可信的服务质量赢得业主满意,从根本上减少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贵港市港南区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