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迁 26-03-16 14:18
微博认证: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这两天,我准备专门谈一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史炜灿法官的履职情况,并以此作为具体样本,对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在部分地区的现实运行状态进行一次实证式的观察和讨论。

通过对相关案件处理情况以及公开数据的梳理,一个令人无法回避的问题逐渐浮现出来:在一些地区,刑事申诉制度事实上已不再承担实质性的纠错功能,而更多只是维持一种制度形式上的存在。申诉渠道虽然长期开放,但真正能够启动有效复查、纠正错误裁判的比例却极其有限,可见制度的现实效果与其设立初衷之间出现了明显背离。

如果一项制度在长期运行中既无法实现其核心功能,又持续消耗大量司法资源,那么继续维持其原有形态,本身就值得认真反思。在这种背景下,与其不断修补一个已经高度低效的制度结构,不如正视现实问题:在部分地区,现行刑事申诉制度已经完全丧失继续存在的现实价值。

因此,我主张可以在部分地区启动制度性改革试验,甚至彻底取消现行的刑事申诉制度,并重新设计更加有效的冤错纠正机制。贵州地区完全可以成为这样一种改革试点的起点。

制度改革必然伴随着机构和人员的相应调整。一旦取消或重构刑事申诉体系,势必会裁减相当数量长期从事形式化审查工作的冗余司法岗位,从而节约出可观的公共财政支出。与其用巨额经费维持一个效率低下的制度运转,不如将这些资金真正投入到更具社会价值的领域,例如提高农村老年群体的养老金保障水平,让有限的财政资源更多用于改善最基层民众的生活。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将以史炜灿法官的具体履职情况为切入点,并结合相关统计数据,对上述问题进行更为具体和系统的分析。了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现状的朋友,也欢迎私信交流。 http://t.cn/R2WxNtz

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