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了彭宇案,就再说一次。彭宇撞没撞人暂且不谈。但是按王大法官判决书这自由心证的逻辑,如果是我做好事被讹上是没有任何办法可以自证清白的。除非身上带着个全景摄像头并且24小时开着,还得想办法让法官承认这拍摄有效[摊手]
假设这样一个场景:我看到一个人倒在马路上,我把他扶起来,周围没摄像头,也没人看到他是怎么摔的可以给我作证。这时候那个人说是我撞伤了他,我被告进了法院,该怎么自证清白?
我请问呢?
首先我没看到他怎么摔的,只看到他倒地上了。我无法证明他是自己绊倒的还是被人撞的,或者是他撞上他人/物体后自己摔倒的,甚至是自己趴那的。因为他说是被我撞的,所以就要分析他是被怎么撞的?
不应该是他先提供是我主动撞伤了他的人证物证么?
其次,按法官的逻辑,伤者说谁是肇事者谁就是肇事者,就没有伤者讹人/看错的可能。但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往往真正的事故发生都在一瞬间,绝大多数的伤者在无准备的情况下会经历突然的撞击,然后就被自身的伤痛分散了注意力,很多人连当时发生了什么都说不清楚,说被撞倒的情况下伤者能迅速锁定肇事者并且抓住他,法官大概以为人人都是特工吧[挖鼻]
再次,按法官的逻辑,我是第一个去扶起他的人,马路上那么多人,别人怎么不去扶呢?证明我离他最近啊,那肯定是我撞人的嫌疑最大啊[二哈]
还有,什么时候做好事有国家法定标准了?做到什么程度是做好事?为啥我扶他不是算是做好事,要抓住撞他的人才算?不能是他自己摔倒的?没这个人我怎么抓?所以看人倒在马路上就不该扶起来?扶人不算做好事,那我和对方家属一起把伤者送医院也不算做好事,因为超出了做好事的标准,反而有肇事嫌疑了?这不放屁么。
按他这一套打下来,反正我是完全没法自证清白了[挖鼻]
既然身上没长摄像头,那遇上事只能绕着走呗[摊手]每人都是自己的第一责任人,自己都没本事自证清白,还管别人的事?
又,虽然这么说,现实上遇到能帮的事还是会顺手帮的[微笑]只是会留个心眼,自身安全第一。有监控的地方讹不到,如果没有监控…做好事不留名吧,他想讹也不知道我是谁啊[doge]
又又,实际的案例里,在见义勇为救人后,协同医护人员或者伤者家属把人送医院的案例并不少见。所谓不合常理就是放狗屁。
又又又,彭宇有没有和老太相撞这事另说,审案过程整个就离谱。首先是做完笔录几个月的时间里,公安局做的笔录原件居然因为装修丢了…案件档案就这么丢了[摊手]。其次是老太儿子居然能拿手机进警局把彭宇做的笔录拍成照片。依法依规笔录是必须分开询问记录的,除非办案需要,或者律师依法调取证据,否则笔录是要保密的。而且警方办案区外人是不能带手机进去的,更别提翻阅笔录还能拍照存留。最后,老太太儿子拍的照片,被当成有司法效力的物证,当事警察撒谎说这是他拍摄制作的电子案件文档。案卷原件丢失,警务工作秘密能被泄密,本应中立的警察却给原告做伪证,这些事发生一起都离谱,结果能同时发生,法官还把非法证据当有效的核心证据采用了,这也太欺负人了吧[微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