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满1年怀孕请假被拒获赔10万# 这不是什么胜利,这是女性就业(尤其未婚未育女性)的灾难。这位姑娘入职以后多次申请病假、婚假、产假未获批也不到岗(公司也没发给她工资)她在产假结束前一天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10万余元。
这一切听起来确实像是赢了,但以后用人单位(不止这一家)在招聘的时候面对类似的未婚女性时会如何选择呢?
做为过来人,认为产假应有一个月+15天共计45天,其中15天分成1+1+1+12天,分别是产检日+产检日+产检日+分娩预备期12天,后1个月是产后的修养日,这部分工资应该由政府层面以扣除部分企业税(得让企业沾点光,比如女工工资及福利公司共支出1万,免公司2万的税),这样国家不花一分钱(只是少收了一点钱)就能有促进女性就业及促进生育的机能体现(企业因为扣税沾光也希望女性生育)。至于其他,女性可以2选1,比如财政给一个月的月嫂钱,或丈夫单位也批一个月的产假,毕竟产后独自生活很难。方方面面一定要考虑到,盲判企业“吃亏”是不对的。
现在的情况是女性要有工资企业必然吃亏赔钱,那哪个企业会希望女性就业呢?女性不如男性干活有劲儿,她生了孩子又不跟企业姓,还有突然怀孕的“风险”,不是每个企业都有国家感和民族感的,它们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活下去。
45天对于一个公司而言不难安排,孕妇带球工作到临产也毫无问题,在哪你也得带球啊,所以,协调到皆大欢喜的地步才符合人类运行轨迹。
本案的女性不应判赢,她的做法也不应该被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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