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教授:几千年的法学理论,错误可归结为一句话:“恶法”亦法。如果在司法过程中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在实际适用中就有可能将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变为“恶法”。他说,“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必须依法办”的观念意味着,当“法律规定”同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道理发生明显冲突时,只能讲“法”不能讲理!为此,陈忠林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改为“法律应当被符合情理地适用,否则必走向自己的反面”。
陈忠林讲了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在“石家庄爆炸案”之后,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炸药一千克以上,就可以按照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制造数量五倍于最低数量标准的,就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陈忠林家乡的一个贫穷山村,村民为了脱贫致富,决定修一条公路。因为无法得到上级财政的资助,村民们决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凑了一万多块钱。为了节省开支,村民们决定自己买原料制造炸药,炸山修路。村民们前后共制造了800多公斤炸药,全部用于修路,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员伤亡。路修通了,可是组织修路的村干部被抓了,理由是非法制造爆炸物。于是,300多户村民联名写信,最终信转交到了陈忠林的手里。“看到这封信,我的心在流血。”陈忠林说,村干部主观上出于好心,客观上为社会做了好事,更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司法机关却要根据“法律”把他抓起来,还有可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样违悖情理地理解‘法律’,还能维护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吗?”。 通过努力,结果令人欣慰——最高法院修正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在相关批复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前述解释出台之前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如果出于生产、生活需要,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该解释出台后非法制造爆炸物,出于生产、生活需要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网传重庆大学陈忠林教授的研究报告是真的吗? 原创 老头和你随便聊聊 逻辑学与批判性思维 2024年12月5日 08:47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