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权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作为申请执行人?
律法研究
权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作为申请执行人
【关键词】 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迈柯恒公司和旭帝公司与南开建行存款纠纷两案有关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柯恒公司)和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帝公司)主体资格问题,我院认为,迈柯恒公司和旭帝公司提交给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在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金上均是一致的,其在二审诉讼期间未作其他说明。并且在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南开支行对迈柯恒公司和旭帝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也未提出异议。故我院(2001)民二终字第126号和(2001)民二终字第127号判决书确认的诉讼主体与参加一审诉讼的主体是一致的。
二、关于迈柯恒公司作为权利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最高人民法院仍以原名称作出判决的问题,我院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未经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并不当然终止,仍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故我院二审仍以迈柯恒公司的名称作出判决并无不可。
三、关于迈柯恒公司是否具备申请执行人资格的问题,我院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迈柯恒公司在审判程序中是诉讼主体,也可以作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如果该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包括公司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由清算组代表迈柯恒公司申请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权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资格和申请执行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8日,〔2003〕执他字第16号),载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821页。
注:以上内容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执行卷①》(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编),编者对内容进行过少许编辑和排版,并且本文系编者阅读笔记式(或称片段式)的分享,如读者想整体性阅读,请自行借阅或购买阅读。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