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健律师 26-03-2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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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张雪峰遗产该怎么分配#
我认为,此类事件的核心,实质上是个人人身权利、知识产权、公司股权与遗产继承等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与冲突。其后续处理,绝非简单的“团队能否维持”,而需依法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安排。
一、 关于公司的“独立人格”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即便公司的灵魂人物、主要IP持有人离世,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亡。公司的银行存款、设备、已签订的合同、持有的无形资产(如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等,依然属于公司财产,而非直接等同于创始人的个人遗产。

因此,从法律形式上,公司可以继续存续。但现实挑战在于,当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高度绑定于某个自然人的个人影响力、专业知识或人格魅力时(即所谓的“个人IP”),该自然人的离世将构成对公司经营的重大实质性打击。决策核心缺位、品牌价值波动、客户信心动摇等问题会接踵而至。

此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特别是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对公司、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若章程中对创始人缺位时的决策机制、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继任程序有预先安排,将能极大保障公司在特殊时期的平稳过渡。

二、 无形资产的权属

1.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如果“张雪峰”或相关品牌商标是以公司为主体申请注册的,那么该商标专用权属于公司资产,与IP持有人个人的生死无关。公司可以继续合法使用该商标,团队也可以继续运营相关业务。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可续展,其移转需依法办理手续。

2.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如果相关商标是以创始人个人名义注册的,那么该商标专用权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这便构成了其遗产的一部分,需要进入继承程序。继承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手续,从而继承该商标权。

3.姓名与肖像的权利:创始人的姓名、肖像本身属于其人格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同时,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姓名,可参照姓名权保护。

肖像权则规定于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这些权利在权利人去世后,其利益仍受保护(如防止恶意盗用、假冒)。但商业化的“使用权”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生前已将姓名、肖像授权给公司用于商业经营,该授权合同是否因权利人去世而终止,需看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可能面临履行困难。后续公司若想继续使用,需与权利人的继承人协商,获得新的许可。

三、 遗产的分配
创始人的个人遗产范围需要清晰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首先应将其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其个人遗产可能包括:个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个人名义下的知识产权(如商标、著作权),以及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

1.遗产继承方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一份清晰合法的遗嘱,能最大程度避免继承纠纷,并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分配资产,甚至可以对公司股权的集中继承作出安排,以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2.股权的继承:这是影响公司未来控制权的核心。创始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其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给了公司极大的自主安排空间。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或设置了继承的附加条件(如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即股权转让价款),而不能当然成为公司股东。这将直接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乃至控制权发生剧变。若无此类限制,则继承人将成为新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