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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数千万被诈骗受害人中1332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代表。我们因遭受诈骗,家庭财产被洗劫一空,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绝境。
然而,我们这群因诈骗致困的人,正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 刑事追赃困难:案件侦破难、赃款追缴难,很多人报案数年,分文未回。
· 民事索赔无门:起诉“卡主”常因“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而被法院驳回,或胜诉后无法执行,反要承担巨额诉讼费。
· 银行等机构责任缺位:我们向监管部门投诉银行风控漏洞,却被简单回复“银行无违规”。
· 社会救助制度空白:我们虽已赤贫,但因曾有“大额流水”的记录,在申请低保时被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误伤”为“有钱人”,被挡在救助门外。
我们怀着对国家和法治的信任,就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提出我们的修改建议。
为使社会救助制度真正实现“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我们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建议一:明确将“严重刑事犯罪受害人”纳入“急难社会救助”范围
· 修改对象:草案第二十九条。
· 建议内容: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因遭受严重刑事犯罪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诈骗、抢劫等),导致家庭主要财产灭失,基本生活陷入极端困境的家庭,适用本条规定。”
· 理由:我们遭遇的“人祸”,其破坏性不亚于自然灾害。法律应当正视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风险,将这类“急难”明确纳入救助范围。
建议二:优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将“被骗损失”与“现有资产”区分
· 修改对象:草案第四十三条。
· 建议内容:在第四十三条中增加细则:“对因重大侵财案件致困的申请人,经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其在案件中被诈骗的资产损失,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计入家庭现有资产。审核确认应当重点核查申请人当前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因此产生的刚性债务。”
· 理由:目前的核对机制无法区分“现有贫困”和“曾经有钱”。我们中的许多人因被骗而赤贫,却因“曾经有钱”的记录被拒之门外。这一修改是让救助制度真正惠及我们的关键。
建议三: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覆盖因骗举债的情况
· 修改对象:草案第二十三条。
· 建议内容: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时,应当包括因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或严重刑事犯罪侵害,导致家庭必需支付的医疗、丧葬、债务清偿等费用。”
· 理由:我们中的许多人因诈骗背负了高息贷款、亲友借款,每月还款成为压垮家庭的“刚性支出”。不承认这部分债务,就无法真正评估我们的困难程度。
建议四: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覆盖案件未破的受害者
· 修改对象:草案第三十六条。
· 建议内容:在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对因刑事犯罪遭受侵害,案件长期未侦破或赃款无法追缴,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将其纳入救助范围,及时给予救助。”
· 理由:司法救助的前提是“获得司法救助后仍困难”,但大量诈骗案件长期未破,我们根本无法进入司法救助程序。社会救助应当主动补位,不让任何一个因案致困的家庭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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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