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3-28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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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届孟献贵民商法案例带学训练营# 【2026届主观题案例带写训练营139】2008年5月5日,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开发的某楼盘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付款方式为:部分工程款以建成后房屋中的5套抵顶,B公司保证所抵顶房屋销售手续合法有效。2009年2月22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陈某购买B公司抵给A公司的一套600平方米房屋,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价款为3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付首付款150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在2009年9月1日房屋交付使用前支付;根据A公司与B公司之前的约定,房屋的销售许可证、银行按揭、产权办理等手续系由B公司协助陈某办理。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即向A公司交付首付款150万元。后因A公司与B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B公司未履行《建筑施工协议》约定的抵顶义务,致使陈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和取得房屋所有权。B公司于2009年9月2日取得案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于2010年7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致使陈某无法取得涉案房屋。2018年8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2)判令A公司返还陈某购房款150万元及利息;(3)判令A公司与B公司连带赔偿陈某房屋增值损失886.98万元。请问:陈某在知道权利受到侵害8年后即2018年才提起诉讼,法院能否以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不予受理?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