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怀疑乙在追求自己的女友,便约上丙丁来找乙。在乙的宿舍门前,丙见到乙就上前殴打,被甲拦住。甲声称:“在没搞清事实之前,先别动手。”乙从地上爬起来后进入宿舍,将一把水果刀揣进口袋,然后出来。在门口,甲乙二人又发生争执。甲问道:“真要干架吗?”乙答道:“怕你啊!”二人便厮打起来。此时,丙丁便一起上来殴打乙。乙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逃跑。甲丙丁便一路将乙追打至持续10余米的地方,乙为了摆脱被群殴,拔出水果刀奋力刺向距离自己最近的甲。甲当场倒地,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由于双方是相互斗殴,所以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B.当甲丙丁一路追打乙时,乙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C.乙刺死甲,属于正当防卫
D.乙刺死甲,属于防卫过当
[解析]
本案中,值得刑法评价的乙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与甲的斗殴行为,二是拔刀刺甲的行为。
对于乙的第一个斗殴行为,由于双方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此时,双方彼此的合法权益因其对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而被刑法暂时否定,即此时双方在刑法上人格减等,其人身和财产权利暂时不为刑法所保护,则对斗殴双方来说,均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都不存在因防止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的可能。因此,乙的斗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乙的第二个拔刀刺甲的行为,由于乙见甲丙丁三人围殴自己便开始逃跑,此时,乙斗殴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合法的人身权利此时受到刑法的保护,但在乙逃跑后,甲丙丁一路追打至10余米的地方,甲丙丁三人的追打行为就构成了正在进行的对乙合法的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乙拔刀刺甲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持续群殴属于侵犯人身的严重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从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必要性来看,导致死亡也不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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