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九洲喊话私生参考范丞丞#
他发的这个微博挺有意思的。
啥叫私人行程,也说的很清楚。
不过,我正好借此可以好好普及一下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部份。
近日,艺人@唐九洲 在微博明确抵制私生行为,反复强调“私人的非公开的行程叫私人行程”,呼吁在合适场合相见。
那么,#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他说的“私人行程”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又受到怎样的保护呢?
首先,他的定义是准确的,且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在我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出现“私人行程”四个字,但私人行程本质上属于“私密活动”和“私人生活安宁”的范畴,是隐私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法律对“私人行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私人生活安宁权
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
未经同意的跟踪、尾随、蹲守,直接侵扰了私人生活安宁。
2. 私密活动不受侵害
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个人出行等,只要权利人不愿公开,就属于私密活动。
明星下班后回家、朋友聚会、个人旅行等非公开行程,正是典型的私密活动。
3. 行踪信息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
个人的行踪信息(如航班、酒店住宿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泄露或利用这些信息,可能同时构成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判断一个行程是否属于“私人行程”,核心在于分析其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 “私密活动” 与 “私人生活安宁” 范畴。
我认为,除非行程由本人或官方明确公开为工作安排,否则都应默认其可能属于私人空间,给予尊重并保持距离。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