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诸多涉及律所财务管理的内部争议,归根结底是所有权权属不明。简单来说就是一句话:律所的钱到底是谁的?
中国绝大部分律所都是提成制,律师挂靠在律所,按固定金额或比例交份子钱,律所提供办公场所行政后勤等支持服务。对这些律师来说,律所的钱当然是律师的,只是暂时放在律所而已。
但在法律上未必如此。律所在民法典的定义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论是普通合伙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连个专门的组织法都没有。律所到底有没有独立的财产权,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律所和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下都有非常多的漏洞。
更别提还有总所和分所的问题。律所的外地分所在很多时候都没有独立从事活动的资格,他们没有合伙人,都是本所的“派驻律师”,理论上分所的资产和亏损都是总所一体承担。
— — 这与现实差距实在太大了。不要说很多律所的分所就是挂牌,人力成本支出都是本地团队自收自支。即便是号称一体化管理的律所,除了少数公司制律所之外,都很难按照法律规定的思路去管理。
至于还有税务局认定的合伙人和司法局认定的合伙人不一致,有没拿到中国律师证的人员事实上按照合伙人管理,等等,让这个问题进一步复杂。
这也导致律所内部,以及总所和分所之间层出不穷的纠纷,钱是谁的,归谁管,收益谁享有?
明确所有权是定分止争的第一步。如果现在中国绝大部分律所的实操都已经与法律原则有了这么大的背离,确实应当考虑是不是给律所管理“松绑”,允许有更灵活的组织形式,实现名实一致,也能避免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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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