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慧昌 26-03-31 19:31
微博认证:宜黄政协委员,文史委主任,三农研究者,著有《中国乡村报告》

李昌金丨“青山处处埋忠骨”:新殡葬条例实施,让南方山区逝者体面回归乡土

昨日,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正式施行。作为自1997年以来最为全面的一次修订,这部条例在立法目的、管理机制及实施路径上均作出了重大调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莫过于摒弃了过去长期存在的“一刀切”模式,确立了“分区管理、分类规范”的核心原则。

看着新闻中“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的明确划分,我不禁想起了十余年前那场轰轰烈烈的河南周口“平坟复耕”运动。当时,我曾在舆论的惊涛骇浪中撰文《周口“平坟复耕”考验地方治理》,试图为地方政府的改革动机进行理性的辩护,同时也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光荏苒,当我们将新条例的法治精神与当年的那场风波置于同一时空维度审视时,一个被长期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在我国的南方山区丘陵地带,是否应该借新法实施的东风,理直气壮地恢复并规范土葬?

我的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对传统习俗的尊重,更是对新条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精神的最好贯彻。

一、 从“一刀切”到“分区管理”:立法理性的回归

长期以来,殡葬改革在基层实践中往往陷入一种“唯火葬论”的误区。仿佛只有火化才是文明,土葬便是落后。这种简单的二元对立思维,导致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乱象。

新《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是对这一僵化思维的纠偏。条例明确指出,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核心在于“稳妥有序”四字。更重要的是,条例赋予了省级政府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权力。火葬区主要覆盖城镇、平原、交通便利地区;而土葬改革区则适用于偏远山区、牧区、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
这一划分,不仅体现了法治的精细化,更体现了对国情地貌的深刻洞察。在人口稠密、耕地紧张的平原地区,推行火葬、节约土地是必然选择,这也是当年周口“平坟复耕”具有某种正当性的基础;但在地形复杂、林地广阔的南方山区,强制推行火葬,不仅缺乏节约土地的实际效益,反而往往沦为形式主义的表演。

二、 反思周口平坟:平原经验的南方不适

回望2012年的周口“平坟复耕”,我曾在文章中指出,尽管其工作方式有简单粗暴之嫌,但其背后的动机——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在河南这样的平原大省是有现实意义的。周口地处黄淮海平原,一马平川,土地资源极度稀缺,耕地红线压力巨大。在平原地区,一座座坟头确实占据了宝贵的耕地,阻碍了大型机械化的农业生产。因此,从土地集约利用的角度看,平原地区的殡葬改革方向不容置疑。

然而,真理向前多走一步便是谬误。周口的经验(或者说是教训)绝不能成为全国通用的模板。遗憾的是,在此后的几年间,我们看到南方许多山区丘陵县市盲目效仿北方模式,不分青红皂白地强制推行火葬,甚至出现了“强制起尸火化”等极端案例。

南方山区与北方平原有着本质不同。南方多山多林,所谓“七山一水二分田”,荒山荒地资源丰富。在广大的南方农村,村民历来有将先人安葬于荒山疏林的传统,既不占用耕地,又能寄托哀思。正如我当年在文中所言:“南方山区荒山荒地甚多,为何一定要火化?”如果不分地域,强制南方山区农民将遗体运往县城火化,再装棺运回山上土葬,这不仅没有节约一分土地,反而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和政府的行政成本。

三、 “双重负担”之痛:形式主义的殡改

在南方农村,强制火葬政策往往导致了“火葬+土葬”的怪胎,我将其称为“双重负担”。
按照传统习俗,南方农民讲究“入土为安”。在强制火葬政策下,农民不得不经历两套程序:首先,支付昂贵的运尸费、火化费购买一具骨灰;其次,带着骨灰回村,依然要按照传统习俗置办棺材、修筑坟墓、举行仪式。结果就是,原本一次土葬能解决的问题,变成了“先火葬后土葬”的双重流程。

这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从生态角度看,火化一具遗体需要消耗大量柴油、电能,并排放有害气体,这本身就是一种高碳排放。既然最终还是要埋入山中,何不让其直接深埋土葬?从经济角度看,这增加了农民的“死不起”焦虑。新条例强调“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但在很多偏远山区,殡仪馆往往垄断经营,收费居高不下。对于并不富裕的山区农民而言,这笔“火化费”纯属额外的、无意义的开支。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强制政策正在摧毁中国人的乡土情感与文化根脉。正如专家所言,现代殡葬制度将逝者当垃圾处理,正摧毁中国人的信仰。在南方山区,祭祖扫墓、慎终追远是维系宗族情感与社会伦理的重要纽带。强制平坟、强制火化,在农民眼中无异于“刨人祖坟”,极易激化干群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与新条例倡导的“培育文明现代殡葬新风尚”、“移风易俗深入人心”的初衷背道而驰。

四、 依法施策:南方山区应划定为“土葬改革区”

新《殡葬管理条例》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顽疾提供了法律契机。条例明确规定,“土葬改革区:同样由省级政府划定,适用于偏远山区、丘陵地带,交通不便、传统土葬习俗较浓厚的地区,允许土葬”。

这一条款,是对南方山区实际情况的精准画像。我强烈建议,南方各省、自治区在制定本地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划定火葬区、土葬改革区时,应打破行政区划的壁垒,依据地理实情进行科学划分。

凡是属山区、丘陵地带,且不具备火葬便利条件、传统土葬习俗浓厚的乡镇,应当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在这些区域,政府的工作重心不应是“强制火化”,而应是“规范土葬”。

所谓“规范土葬”,即新条例中提到的:“允许土葬,但必须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或指定安葬区,集中规范管理,严禁散埋乱葬。” 这才是真正符合山区实际的治理之道。
具体而言,南方山区恢复土葬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严守耕地红线,利用荒山瘠地。 土葬必须避开耕地、林地核心区、水源保护区。政府应引导村民利用荒山瘠地、疏林地建立公益性生态公墓,实行深埋,不留坟头或只留微型标记,不硬化墓地。这与新条例“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要求完全契合。

第二,尊重民俗,重在引导。 殡葬改革移风易俗,不能靠暴风骤雨式的运动,而要靠润物细无声的引导。在土葬改革区,可以通过村规民约,提倡厚养礼葬,简化丧葬仪式,反对铺张浪费,逐步引导群众接受生态安葬理念,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消灭土葬形式。

第三,强化公益,减轻负担。 新条例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置于立法目的之首。恢复土葬,最大的公益就是免去农民那笔不必要的火化开支。地方政府应将资金投入到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上,而不是投入到建设利用率低下的火葬场上。

五、 结语:让逝者安息,让生者慰藉

十余年前,我为周口平坟辩护,是因为我看到了平原地区土地资源的刚性约束;十年后的今天,我呼吁南方山区恢复土葬,是因为我看到了因地制宜的必要性。
殡葬改革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让所有人都变成一捧灰,而是为了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如果一种改革,既不能节约土地,又不能保护环境,反而增加了群众负担,破坏了社会和谐,那么这种改革就走到了尽头。

新《殡葬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殡葬治理进入了科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它给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也赋予了人民群众更多的选择权。希望南方各省政府能深刻领会新法精神,摒弃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思维,在山区丘陵地带科学划定土葬改革区,恢复土葬的合法地位。

“青山处处埋忠骨”,在广袤的南方山区,只要管理得当,土葬完全可以成为一种绿色、生态、文明的安葬方式。让逝者在熟悉的土地中安息,让生者在祭祀中获得精神的慰藉,这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也是新条例最温暖的注脚。

这不仅是我的呼吁,更是无数南方山区农民心底最朴素的期盼。愿新法的实施,能真正吹散笼罩在殡葬改革上空的“一刀切”阴霾,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安宁。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