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 26-04-0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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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议员冀促进人员、物资、资金和信息流动】

立法会昨通过无立法效力的“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议员议案,推动三地在各自权限内开展立法协商协同,多位议员冀促进“四流”,即人员、物资、资金和信息流动,例如探索数据过境。

新任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谢小华总结发言时表示,特区政府十分重视大湾区高质量建设,现时已推出多项深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政策措施,涵盖范围包括法律和司法协作、创科资源、资金流动、货物及基础设施建设联通等。她指出,除粤港澳三地加强沟通外,香港亦要发挥独特制度优势,将制度之异转化为制度之利。

该议案由选委会界别议员李浩然提出。他指出,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深化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应借鉴有关地方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经验,研究三地就大湾区事务进行协同立法的可行性,推动三地在各自权限内开展立法协商协同,共同应对区域性、流域性问题。

须保持法律制度清晰分野

新任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谢小华表示,特区政府一直致力带领社会各界深度参与大湾区高质量建设、更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她亦指出,现时,粤港澳三地在法律和政治制度包括宪法地位、法律体系、法治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推展法治建设合作思路上,需要考虑各自的权限,既保障现有制度及内地省市地方立法的主体性,同时充分协调三地的需求。她强调,要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框架下推进湾区协同发展,将制度之异转化为制度之利,展现大湾区融合的独特性,是其他区域协作模式难以复制的制度优势。

谢小华表示,参考内地的实际经验,区域协同立法主要在省际、省内市际及跨省市域间三个层面进行。内地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明确条文,授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区域协同立法,然而相关法律不是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大湾区协同立法涉及粤港澳三地跨法域协同立法,而任何跨法域的协同立法,必须有国家宪法与基本法的法律支撑,既要保持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之间的清晰分野,同时在制度之间建立联系,才能充分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独特优势,服务国家的整体利益。

在法律和司法协作方面,谢小华表示,“港资港法”及“港资港仲裁”的实施,为港资企业提供更多选择、弹性和便利,让港资企业可以按照其需要和情况,不但可以选用按照内地法律法规及商事仲裁程序处理合同,同时亦可选用香港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律及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让企业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作出选择。

谈及“湾区标准”,谢小华说,在商贸方面,粤港澳三地政府致力为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订立粤港澳大湾区标准,推动大湾区区内有关行业领域的规则衔接。现时已公布的“湾区标准”达270项,涵盖多个领域,包括食品质量和安全、粤菜、预制菜、交通、机电产品等,供相关业界以自愿形式采用,以推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三地互联互通和融合发展,深化香港与内地和澳门之间的经贸交流和合作。

河套港园区提供商业法律服务

立法会议员陈曼琪提及河套国际仲裁枢纽建设,谢小华回应说,河套香港园区将增设商业法律机构服务点,加强河套港深两地园区的公司与香港法律服务的日常业务对接,包括商业合同、合规事务、商事争议调解、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强国际企业对进驻河套合作区的信心,也使河套香港园区的内地租户更好适应及衔接国际规则和做法,助力内地企业拓展海外。

立法会议员苏绍聪关注北都发展,谢小华回应说,随着北都的基本规划出台,特区政府因时制宜,就北都发展订立专属法例,进一步为北都规划和地政程序拆墙松绑、加快建设、助力产业营运,与各项政策和行政措施相辅相成。此外,特区政府亦因应产业发展的关键需求,会先为河套香港园区的人员流动订立附属法例,并细化潜在产业的营运需要,与相关内地机关商讨,因应具体情况订立其他附属法例,这些都会继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推进北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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