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小必要”原则,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35条则规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即使出于公共安全的“为了你好”“大家都好”,“大数据分析”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获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依循正当程序进行,严格控制信息用途,否则便有违反程序正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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