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26-04-0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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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规定#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从事8类活动#】#不得利用数字虚拟人绕过人脸识别#
今天公布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生成、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挑动群体对立,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内容;

(二)在数字虚拟人形象设计、服饰标识、活动场景、性格偏好等中,含有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

(三)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捏造或者篡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将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用于商业用途;

(四)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恶意诱导消费、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

(五)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时,利用数字虚拟人绕过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身份认证机制;

(六)侵害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的真人驱动方个人信息、自主择业等合法权益;

(七)违规注册、交易互联网账号;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全文:http://t.cn/AXIHeu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