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两份行政处罚,疑惑很多,与各位交流
1,为何两年前发生的“非法侵入与故意毁财”,现在处理;
2,为何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两年不予立案,嫌疑人逍遥,阻力在哪,责任是谁;
3,为何法律文书没有盖章、没有签字、没有电话;
4,既然可提异议,为何没有提出异议的期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5,为何不当面送达四名嫌疑人,(姓名、电话、住址尽在掌握),而是张贴于公共空间;
6,为何主犯拘留三日,对从犯拘留十五天;
7,为何四人团伙非法侵入,仅拘留两人,另两人不予处理;
8,为何行政处罚做出前,不询问被害人及征求他们的意见;
9,为何该处罚决定,不依法送达被害人;
10,为何行政处罚决定一周后,仍未执行;
11,被处罚人提行政复议了吗,内容是啥;
12,为何物价与公安四人亲赴厂家,已经获取毁财报价9.04万,仍不按毁财刑事立案;
13、被害人一周前再次报案“非法侵入住宅”,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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